国卫办医函〔201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化水平,控制医源性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传染病管理体系建设
(一)深刻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传染性疾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疾病。医疗机构面对的患者数量众多、病情复杂、流动性大,特别是早期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体感染者,病情隐蔽、传染性强,如发现不及时、防护不到位、医院感染管理不规范,极易导致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影响人民健康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及早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针对性诊疗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避免医源性传播,对于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提高卫生系统传染病防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重视传染病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狠抓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重点环节,确保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综合(专科)医院等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分工和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传染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初筛初诊能力,做好发现和报告转诊工作,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源性传播。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开展传染病的诊断治疗,不断提高规范化诊治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传染病确诊检测、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
(一)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职责定位,制定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诊疗隔离、医院感染管理、报告转诊等工作制度规范和处置预案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大传染病检测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诊疗及医源性感染防护需要,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医疗机构不具备确诊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转诊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复检确诊,或将患者标本及时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非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协调将患者转诊至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就诊。
(三)规范诊疗,强化质量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有关诊断标准、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要求,对相关传染病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重点传染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传染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管理常规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明确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发热门诊、腹泻门诊、急诊、输血科、手术室、注射室、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传染病传播风险较高部门的管理,做到区域划分明确,布局流程合理,防护设施完善;规范医疗场所环境清洁和可复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规程,规范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等侵入性操作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和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五)依法做好传染病上报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等要求,落实医源性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相关技术,逐步实现传染病诊疗信息与传染病报告系统的安全有效衔接,确保报告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督导检查和报告质量控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提高防范能力。
三、加大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保障力度
(一)完善并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能力、医院感染管理能力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配置。对于医疗机构承担的传染病防治、信息报告等公共卫生职能,要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等相关资金落实到位。有关医疗机构要完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对承担传染病管理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
(二)加强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职业暴露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和诊断标准、诊疗指南等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无菌操作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并结合医务人员普法教育、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定期考核等,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医务人员传染病管理专业化水平,防范医院感染风险。
(三)开展传染病防治科普宣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科普宣教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宣传,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传染病患者、感染者、拟实施手术患者、泌尿生殖科患者等重点人群及患有基础性疾病的易感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沟通,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要针对薄弱环节,排查隐患,督促整改,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化水平。对于违反传染病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造成传染病医源性感染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